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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學「資格審查」說明

新生暨轉學生專區 / 2024-03-20 / 點閱數: 2860

 

本校為總量管制學校,所有新生都必須先辦理資格審查申請,按相關規定排定順序後公告審查結果,錄取生另行辦理第一階段報到,備取生及未錄取生另行辦理第二階段報到或轉介,請您備齊下列文件辦理線上資格審查申請,以保障  貴子弟就學權益:

 

  • 全戶設籍證明文件(必繳)
  •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必繳)
  • 優先入學證明文件(選繳)
  • 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選繳)
  • 不定期家訪同意書(選繳)

詳細繳交說明請參閱下列各說明頁籤

 

「資格審查申請」操作手冊:https://nsc.tyc.edu.tw/web/file/tutorialAll.pdf

「資格審查申請」操作影片:https://nsc.tyc.edu.tw/web/file/tutorialAll.mp4

「資格審查申請」連結:https://nsc.tyc.edu.tw/web/

 

  • 全戶設籍證明
  • 居住事實證明
  • 優先入學證明
  • 特殊狀況審查
  • 不定期家訪

所稱之全戶,係指學生與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一人)或法定監護人設籍於同一戶籍內。

請提供下列資料(擇一):

  •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係指學生全戶確實居住於本校學區內之書面證明文件:

  • 居住之房屋所有權人是學生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所有則是「自有房屋」,不可以用土地所有權狀、地價稅單或購屋證明替代,房屋地址須與學生戶籍地址相同,請提供下列資料(擇一)

■ 房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最近一年房屋稅單影本

 

  • 居住之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學生直系尊親屬或監護人所有則是「非自有房屋」,租用/借用/使用人必須是直系尊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房屋地址須與學生戶籍地址相同,需由本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請提供下列資料(擇一)

■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正本

■ 法院公證無償借用證明正本

■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正本

■ 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 三個月內之水費或電費收據 &不定期家訪同意書

■ 無法提供上列資料者請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及「不定期家訪同意書」

學生全戶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具下列身分者優先入學,請提供下列資料:

  • 區公所發出之今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 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 學生本人重大傷病卡
  • 父母親雙亡證明
  • 親兄姐目前在本校 1~5 年級就學(請在線上註記年班、姓名,由本校查證)
  • 鑑輔會安置公文
  • 本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證明

下列情形者請填寫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

  • 住家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亦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稅單者,如查屬世居或其他特殊情形,請說明原因並檢附里長出具之居住事實證明文件及填寫本申請書。
  • 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提供居住事實文件者,請說明原因並檢附有利於審查之證明文件及填寫本申請書。
  • 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多胞胎除外)。但新生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相關居住證明文件,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請說明原因並填寫本申請書。
  • 學生戶籍如果在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請說明異動始末並檢附學生本人之遷徙紀錄證明書(戶政單位申請)及填寫本申請書。

※ 特殊狀況審查申請書請至本頁面附件處下載

依「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第七點......

所稱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二)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公家機關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他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為水費收據、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不定期家訪同意書請至本頁面附件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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