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國教署 111 年 5 月 1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13823 號函辦理。 |
二、 | 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及教育基本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合先敘明。 |
三、 | 為加強相關教育人員對於不當對待兒少相關法令認知,國教署製作相關文宣(如附件)並放置於該署學務校安組網站(網址:https://sacs.k12ea.gov.tw/)供相關教育人員下載運用。 |
四、 | 另請貴校(園)加強宣導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並於相關會議及教育訓練中落實宣導,以增進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 |
五、 | 檢附「加強宣導兒童權利公約、兒少福利法等相關兒少保護法令,防止兒童或幼兒遭不當對待」相關宣導摺頁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