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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逸姍 - 人事室 | 2022-03-16 | 點閱數: 183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3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14592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部 99 年 9 月 30 日台人(一)字第 0990144281 號函略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相關規定,各處、室主任均由教師兼任,尚不得由職員專任。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19 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 3 條、第 4 條規定,已修正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除學生事務單位負責生活輔導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及公立國民中小學二級單位組長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爰基於尊重各該法規之立法意旨及法安定性之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者(含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得由兼任主管職務教師或職員代理;至其他僅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應由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尚不宜由職員代理。
三、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前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12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47255 號函,教育部國教署以 109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90156979 號函週知所屬國立學校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其差假期間如依規定奉派由職員代理該兼任行政職務,其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前開原人事局 99 年 3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90005138 號書函及教育部 99 年 5 月 13 日台人(三)字第 0990073589 號函規定辦理在案。
四、 綜上,為期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 1 年為限;另為利學校行政業務順利推動,避免該出缺職務長期代理之情形,學校應於該職務出缺 1 年內依規定遴聘專任教師兼任該主管職務。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 99 年 3 月 15 日書函及教育部 99 年 5 月 13 日函規定辦理。
五、 另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 3 個月以上未滿 6 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 6 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爰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兼任主管職務並由職員代理,基於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比照前開差假期間代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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