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 111 年 2 月 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0008188 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包含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教職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 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 五時,應予調整等(自 111 年 7 月 1 日實施);刪除退休教職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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