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
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臺教師(四)字第1100163881A號令修正發布,茲
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14日臺教師(四)字第1100163881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羅秀慧小姐
(電話:02-7736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