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有關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規定
「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一日停止適用
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第 10 條一案修正桃園市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管理會設置及職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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