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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