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教授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教師,因所任職務確有體能上之限制,其自願退休條件自 111 年 2 月 1 日起,得依說明之認定標準,予以調降為「任職滿 5 年,年滿 56 歲」一案,請查照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