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 年 6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100100267 號函辦理。 |
二、 |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 :「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明(第 1 項)。及格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2 項)。」。 |
三、 | 為提升本訓練考試及格證書發給及補換發之效率,以利學員迅速取得及格證書,並得線上申請補換發,爰於旨揭系統新增電子化服務,其作業程序摘要如下: |
(一) | 及格證書全面電子化:自上線日起核發之及格證書,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系統製作各班電子及格證書(PDF 檔案),透過代訓機關(構)轉發成績及格之學員。系統並提供驗證功能,以利第三人驗證證書之真偽。另學員如有需要,亦可自行列印留存。 |
(二) | 「補換發」及格證書採電子、紙本雙軌制: |
1、 | 學員得以其自然人憑證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補換發:旨揭電子化功能上線後,學員得以其自然人憑證自行於系統線上申請,並於當日取得補換發之電子證書。 |
2、 | 惟考量下列情形,補換發及格證書仍得採紙本證明: |
(1) | 無自然人憑證之學員申請補換發。 |
(2) | 99 年前參訓之學員申請補換發:查政府電子採購網自 99 年起始納入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相關功能及資料,爰上線後系統提供開課年度為 99 年及以後年度之證書補換發功能。 |
四、 | 有關前揭系統操作問題,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 > 下載專區 > 系統使用手冊」下載系統使用手冊。如有其他系統操作問題,請逕洽政府電子採購網客服專線電話: 0800-0805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