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0 年 5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1100100297 號函辦理。 |
二、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中心)於 110 年 5 月 11 日發布,自該日起至 6 月 8 日止,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二級,以防範持續社區傳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以 110 年 5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1100100288 號函(本府 110 年 5 月 14 日府工採字第 1100121947 號函諒達)請各機關(構)於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期間,密切注意相關疫情發展,確實依疫情中心各項防疫措施辦理。 |
三、 | 疫情中心嗣於 5 月 15 日發布「全國防疫因應措施」及「第三級防疫警戒指引」,並提升部分行政地區之防疫警戒標準。請貴機關(構)密切注意疫情發展,依疫情中心最新發布之各項防疫措施及下列事項辦理: |
(一) | 對於上課地點於疫情中心發布防疫警戒標準達第三級之地區,其實體課程全面暫停,並請延後課程或改採視訊教學方式辦理。至於得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如為因應疫情有延期開班、減班情形者,將不會納入年度評鑑考核。 |
(二) | 對於上課地點非於前述地區者,仍有防範疫情之需要,請各機關(構)考量上課地點之疫情狀況,斟酌是否延後課程,或儘可能採行視訊教學方式辦理訓練。 |
(三) | 有關視訊教學方式之訓練班,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4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321 號函訂定之「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視訊教學課程注意事項」(公開於該會網站)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