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109 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遴選」一案。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9 年 5 月 2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58823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遴選相關事項,摘要說明如下: |
(一) | 輔導員遴選人數:國教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置兼任輔導員 8 至 10 人,行政資源組兼任輔導員 4 人、課程教學組兼任輔導員 4 至 6 人。 |
(二) | 輔導員遴選資格及條件: |
1、 | 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二年(含)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或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
2、 | 持有合格輔導教師證,並具二年(含)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或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
3、 | 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有五年(含)以上之實際教學經驗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
(三) | 報名方式及期限: |
1、 | 受理推薦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6 月 15 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2、 | 推薦方式:採本局推薦或教師自薦;教師自薦者,須經本局審查後決定是否推薦。有欲參與遴選者,請於受理推薦期限內備妥推薦報名表及相關證書影本,依序裝訂後以掛號郵寄至本局(特殊教教育科)彙辦。推薦表如簡章後附,或至國教署特殊教育網路中心「行政公告」處下載(網址 https://www.aide.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以 A4 格式印製。 |
(四) | 兼任輔導員聘期於 109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聘期屆滿得續聘之。 |
(五) | 國教署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及面談,推薦之人選經國教署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 |
(六) | 輔導員權利及義務: |
1、 | 權利:擔任中央分團兼任輔導員者,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業務工作,每週得減授課四節。 |
2、 | 義務: |
(1) | 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國教署及所屬分團之培訓。 |
(2) | 應出席所指派之相關團務及聯繫會議。 |
(3) | 應遵守保密義務,對於個人資料或機密案件均不得洩漏。 |
三、 | 檢附「109 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遴選簡章」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