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供之荔枝椿象防治宣導資料各 1 份,並轉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荔枝椿象防治環境用藥函釋,請貴校落實防治管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3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90067193 號書函辦理。
二、非農業環境中荔枝椿象蟲源主要來自龍眼樹或臺灣欒樹,因該蟲受擾動時會噴出具腐蝕性臭液自我保護,如觸及人體皮膚或眼睛,可造成灼傷或失明危險,為避免該蟲危及學校師生與人員之安全,請貴校視所轄荔枝椿象疫情辦理防治與宣導作業。
三、關於非農業區荔枝椿象化學防治使用環境衛生用藥規範,環保署於 108 年 6 月 12 日環署授化字第 1080008101 號函釋,「荔枝及龍眼在非農業生產用途區域,作為庭園樹及行道樹,得使用環境用藥防治荔枝椿象,不受『本產品如作為防治荔枝椿象,不得使用於食用作(植)物』之限制」。
四、檢附該會荔枝椿象防治工作專案小組聯繫窗口、防治宣導單張、海報電子檔、環保署函影本各 1 份。
五、關於荔枝椿象宣導單張可至教育部校園入侵物種與生態環境管理輔導團網站(https://sisiapdag.moe.edu.tw/)資源下載區下載。
六、倘貴校有荔枝椿象防治諮詢需求,可向教育部校園入侵物種與生態環境管理輔導團聯繫(電話: 02-2371-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