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業經衛生福利部於 109 年 4 月 15 日以衛授疾字第 1090100481 號公告修正,檢送公告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4 月 22 日府衛疾字第 1090092158 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公告影本(含附件)1 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 https://www.tyc.edu.tw/index.jsp )/「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項下下載運用。
附註: 依據附件內容所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屬第五類傳染病須於 24 小時內通報,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