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2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103 號函辦理。
二、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 6 點第 1 款規定,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必要時得視情形調整,並通知代訓機關(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 109 年 2 月 4 日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公告旨揭教育訓練內容。
三、為精進採購專業人員教育訓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基礎訓練班新增「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論」課程,進階訓練班新增「政府採購全生命週期概論及採購策略」課程,並列為第一節應上課程,期幫助學員在課程開始,即建立採購整體性全生命週期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