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9 年 2 月 3 日工程企字第 1090100104 號函辦理。
二、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各代訓機關辦理之旨揭訓練,係我國「集會遊行法」第 2 條廣義解釋之「集會活動」,為有效做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請加強及落實「集會活動前」、「集會活動期間」及「相關人員健康管理」之各項防護及管理措施,以避免傳染風險。
三、如訓練期間有人員感染武漢肺炎,請考量延後訓練,並依規定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備查。
四、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資料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