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6 年 6 月 28 日第 125 次市政會議紀錄主席裁示事項辦理。
二、因印花稅收入之歸屬係以購買印花稅票地點或開立繳款書縣市劃分,為確保稅收,本府前於 108 年 3 月 14 日府稅消字第 1083500366 、同年 8 月 7 日府稅消字第 1083501064 號函(諒達),請貴機關於辦理招標案時,輔導廠商就地申報,持本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印花稅繳款書繳納。
三、次請依本府 105 年 11 月 9 日府稅消字第 1053500828 號函,於採購招標契約書內,載明「本合約得標廠商請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印花稅,該局電話為( 03 ) 332-6181 分機 2473 至 2477 。」,為增進得標廠商開單之便利性,因此,請貴機關於開標確定得標人時,即將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交付得標廠商,並協助廠商填妥後,傳真至本府地方稅務局開單即可,詳細申請流程請參閱宣傳單。
四、隨函檢附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及宣傳單電子檔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