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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靜玫 - 總務處 | 2019-12-30 | 點閱數: 598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08 年 12 月 26 日府交運字第 1080329381 號函辦理。
二、鑒於選舉將至,各地陸續辦理相關集會與遊行,為維護飛航安全,請留意下列事項:
(一)於機場及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含經人為施放之遙控無人機、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如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施放,經查證屬實,將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118 條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二)於航空器飛航中,任何人不得以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照射航空器,違者依據民用航空法第 101 條處以刑責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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