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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靜玫 - 總務處 | 2019-09-12 | 點閱數: 938

一、依據 108 年 9 月 4 日本府第 233 次市政會議民政局專案報告主席裁示辦理。
二、本市所有提供民眾租借使用,辦理活動、研習課程之建築物,民政局列管者名稱為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社會局列管者名稱為社區活動中心,易造成民眾混淆。
三、為彰顯此類公有建築物以市民為主體,係供市民公共使用,並非僅供里辦公處、社區發展協會專用,自 108 年 10 月 1 日起,本府民政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會局列管之社區活動中心,全部統一名稱為桃園市 OO 區 OO 市民活動中心,請週知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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