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學校應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法」,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8 月 2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086975 號函及本局 108 年 6 月 12 日桃教體字第 1080049682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各級學校落實將電子煙列入校規管理,禁止攜帶吸食電子煙,宣導電子煙危害,以及輔導查獲使用電子煙之學生,並將查獲之電子煙送交轄區地方政府衛生局進行後續產品溯源追查,並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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