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5 月 20 日臺教社(二)字第 1080068250 號函辦理。
二、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422 號(另見總統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三、教育部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8 條及立法院第 9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修正「家庭教育法」時通過之附帶決議, 109 年度家庭教育預算應較前一年度預算增列二分之一,逐年成長,並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寬籌年度家庭教育預算經費,以落實推展家庭教育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