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08 年 5 月 17 日桃社兒字第 1080043013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本市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完整之社會支持系統與資源,相關服務對象及通報轉介方式如列:
(一)有關未滿 16 歲或滿 16 歲遭受性侵害懷孕者,請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規定進行通報,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調查評估。
(二)16 歲以上非屬上述情事者,或屬未滿 20 歲之父母,各機關及網絡單位得視個案需求轉介本局提供個管服務。
三、檢送本市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及文宣單張各 1 份。
四、本案如有問題,可洽本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徐社工,連絡電話:(03)332-2101 分機 6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