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對有意願繼續升學之出矯正機關學生,提供友善校園環境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 106 年 5 月 15 日法矯署醫字第 10601648780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60054626A 號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學校宜秉持「教育愛、無條件接納」原則,對於有意願繼續升學之出矯正機關學生,提供友善校園環境避免標籤,並依學生實際適應情況提供必要協助;並請轉銜學校對曾涉毒品案之出矯正機關學生,依實際適應情況提供必要協助,善用「醫療機構外展藥癮治療服務」相關資源(如衛生福利部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以有效延續藥癮防治成效及發揮網絡支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