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凡擔任本市補救教學教學人員之現職、儲備教師、大專生或其他教學人員(不含退休教師),服務累計達 3 期以上,且三年內未接受本市補救教學績優教學人員表揚者。
(二)有關「服務累計達 3期以上」說明:
1.補救教學計畫每年度分 4期辦理,分別為暑假、第一學期、寒假、第二學期。(105上半年及 105 學年分為: 105 年寒假、 105 年下學期、 105 學年暑假、 105 學年第一學期、 105 學年寒假、 105 學年第二學期計六期)
2.歷年擔任補救教學教學人員累計達 3期以上者,即符合被推薦資格, 不限於同年度、同校,亦不需為連續 3期。
教學人員可逕向輔導室提出自我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