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客家基本法、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及 108 年 3 月 20 日第 209 次市政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市客家人口為 85.3 萬人,居各縣市之冠,並占本市人口 40.5%。查客家基本法第 9 條規定略以,推行客家語言文化成效優良者,應由各級政府予以獎勵。復查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規定,服務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地區之機關(構)、學校之公教人員,應於 8 年內有符合該地區客家人口比例之人數通過客語能力認證。又,依「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規定,本府員工參加客語能力初級認證者得公假或補休,通過者可申請 1,000 元禮券及嘉獎 1 次。
三、復查市政會議紀錄主席致詞第 2 點說明略以,客家基本法業明訂客語為國家的通行語,且服務於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之公教人員,未來應依服務機關所在地客家人口之比例通過客語認證,爰請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四、旨揭考試日期為本年 8 月 31 日及 9 月 8 日各 1 梯,如單一團體報名達 40 人以上,另提供 9 月 21 日、 22 日、 28 日及 29 日之團報增梯認證日期彈性選擇。
五、本局訂定「108 年度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團體報考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補助團體報名費、車資及餐費等費用。各學校可依據本局「108 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自行招募原則 15 人(以本次應考人員為主)向本局申請開設客語能力認證衝刺班。
六、又依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設籍本市民眾報考初級認證合格者,即可申請新臺幣 1,000 元整獎勵金,本府亦訂定「桃園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奬勵計畫」初級認證合格之學生,由學校核予獎狀 1 紙及每名核發獎金 500 元整。惟前揭獎勵(市民合格獎金、員工合格禮券及本土語言認證)不得重複申請。
七、另請教育局協助轉知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旨揭認證訊息並鼓勵踴躍報名參加。
八、檢附客家基本法、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本府 108 年度推廣客語研習實施計畫」、「108 年度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團體報考客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 108 年 3 月 20 日第 209 次市政會議紀錄、 108 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初級認證簡章及客語初級認證海報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