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107 年 11 月 19 日
府人考字第 1070292422 號函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564561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第 10 條規定,休假
計算單位由「半日計」改為「得以時計」,行政院配合修
正旨揭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內容,增訂公務人員應休畢日
數之休假部分,應請上午或下午半日以上之休假,始得依
規定予以補助、假日前後 1 日休假半日視同連續期間,以及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補助費按比例支給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