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學年度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事宜,請查照。
一、 |
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
(一) |
申請對象:就讀本市國民中小學,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賦優異學生)。 |
(二) |
申請條件: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106 學年度: 106 年 8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
(三) |
申請時間暨流程:請貴校協助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填妥申請表並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以學校為單位,於 107 年 11 月 15 日(星期四)前檢齊下列申請文件逕寄(送)達本市慈文國中(33046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835 號),逾期不受理: |
2、 |
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紀錄(每校 1 份並含簽到表)。 |
4、 |
學生申請表及 106 學年度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以個別學生為單位裝訂,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證明文件影本查驗無誤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
三、 |
依前揭辦法第 6 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請依規配合辦理。 |
五、 |
如對本案有所疑問,請洽慈文國中承辦人楊淑伶組長(聯絡電話: 326-9340 分機 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