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為因應學校辦理華語補救課程有通譯人才之需求,按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請落實相關通譯人員於服務期間兩性同工同酬、同值同酬之平等觀念及加強保護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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