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7 年 6 月 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70020112 號書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明定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旨揭換發證照申請及檢定考試採「網路報名」方式,第 2 梯次換發證照申請自 107 年 6 月 25 日起至 7 月 6 日止,檢定考試報名自 7 月 20 日起至 8 月 15 日止。請踴躍報名及參與換發證照,並於網站刊登報名資訊。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劉玉潔小姐,電話:( 02 ) 7734-68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