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校所提校務會議代表成員任期等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7 年 5 月 15 日楊明小總字第 1070002826 號書函。
二、依據本市 107 年 3 月 12 日修正之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如附件)第 3 點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教師參加校務會議之方式,應由校長召集全體教職員工及家長代表,以六比四之比例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後決議之;變更時亦同。
三、復依同要點第 6 點第 1 項規定,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考量旨揭要點本次修正發布適逢學期中,學校業已推舉並組成校務會議成員。為使學校校務會議順利召開,本局同意學校原有校務會議成員任期得展延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新任校務會議成員於本期推選出,任期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算。
五、副本抄送本市各市立國中小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