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表揚要點辦理。
二、推薦標準為最近 3 年內未獲市級以上表揚,且具有下列事蹟者:
(一)推行體育,績效卓著。
(二)從事體育教學、教練、裁判、行政或學術研究,績效卓著。
(三)熱心捐資推動體育,績效卓著。
三、各機關團體或人員如符合前項標準者,請經由受推薦人同意,填具「桃園市推行體育有功人員及團體推薦表」、「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 107 年 6 月 28 日(星期四)前函送本局審辦,並請依限將推薦表電子檔(word)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 10024491@mail.tycg.gov.tw 。
四、本案表件資料請逕至教育局網站( http://www.dst.tycg.gov.tw/)活動訊息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