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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逸姍 - 人事室 | 2018-04-17 | 點閱數: 817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後(自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各機關員工補休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750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旨揭支給要點第 3 點規定,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 6 個月延長至 1 年,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 107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三、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 107 年 5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參事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參議辦公室(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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