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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章箖琳 - 輔導室 | 2018-04-03 | 點閱數: 358

「桃園市 107 年度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1 份,請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 107 年 3 月 29 日桃家教字第 1070000656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推展家庭教育個人及團體工作士氣,提升服務效能,本府配合教育部每 2 年表揚積極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與團體,特辦理旨揭計畫,摘要如下:
(一)實施對象: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府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關(構)或團體。
1、績優個人: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上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
2、績優團體: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連續 2 年(含)以上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
(二)選拔標準: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有具體事蹟。
(三)獎勵及名額:
1、績優個人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5,000 元整(如為公教人員,屬實際參賽人數擇前 20%給予獎牌及禮券,非前 20%者核頒獎牌)。
2、績優團體獎:經評審優異前 3 名,獲市府頒發獎牌 1 面及禮券 1 萬元整(如為公教人員,屬實際參賽對數擇前 20%給予獎牌及禮券,非前 20%者核頒獎牌)。
(四)收件日期:自即日起至 107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三)止。
(五)收件地點:請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團體核章用印推薦,團體經核章用印自我推薦,並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1 份以掛號寄至本府家庭教育中心(330 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 1 號),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並同步將推薦表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至聯絡人信箱(10010177@ms.tyc.edu.tw)。
三、各獎項得獎之個人及團體,將擇期公開表揚,日期另行通知。
四、獲頒本市績優個人獎及團體獎者,應配合本市推薦參加教育部辦理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獎之甄選。
五、本計畫列入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106 學年度推動家庭教育評鑑項目,請各校踴躍推薦。
六、如有未盡事宜,請洽本案聯絡人:本府家庭教育中心呂佳樺小姐,電話: 03-3366885 分機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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