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 102-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繼續適用)辦理。 二、本校如有通過 105 年度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之教育人員,且尚未提送敘獎案者,請儘速備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影本、獎勵本土語言認證考試績優教育人員申請書,至教務處教學組彙辦。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