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獎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公教人員之客語能力,加速推動客語為公事語言,客家委員會前於 99 年 4 月 1 日客會文字第 0990003751 號令訂頒「客家委員會奬勵客語績優公教人員作業要點」(分別於 101 年及 104 年修訂,如附件一),經於 104 年 6 月 2 日以桃客文字第 1040142086 號函轉知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含大專院校、高中職、公私立國中小)、本府各一級機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除外)、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本市各區公所等機關在案。
二、依上開要點第 2 點規定「全國之公教人員,通過本會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取得合格證書,且於申請時仍任職於上述機關者」,得依同要點第 3 點申請敘獎及「於機關內部職務陞遷時,機關得酌予加分,通過客語認證初級者加二分、中級者加三分、中高級者加四分。」,請再予轉知所屬機關並宣導周知。三、另為鼓勵市民踴躍參加客語認證,並訂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04 年 8 月 11 日桃客文字第 1040006031 號令訂定、 105 年 5 月 19 日修訂),獎勵參加認證合格之民眾,併請轉知及宣導相關之鼓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