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對於經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之身心障礙兒童,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且不得要求家長陪讀,以維護其受教育之權益,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2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60107862 號函辦理。 |
二、 |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人代理人同意者,經縣市鑑輔會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
三、 | 特殊教育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務。」並無任何法規要求家長陪讀。 |
四、 | 隨文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9 月 29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60107862 號函影本供參,相關附件可逕自本局特殊教育科(網址: http://www2.tyc.edu.tw/ses/)公文附件區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