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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鍾逸姍 - 人事室 | 2017-05-05 | 點閱數: 9411

主旨:為因應防汛期來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已修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問答資料)」,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 106 年 4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443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本次 Q&A(問答資料)修正內容為:修正全文用語、新增 6 題 Q&A 及修正 12 題 Q&A ,修正內容對照表及 106 年「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 Q&A(問答資料)」已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項下,請自行下載參用。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Q1-7

天然災害發生期間,為何係由各地方政府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

A

天然災害期間,發布停班停課之決定,亟需考量各轄區地形地貌、交通、人口及致災區域之差異,各地方政府於在地較能全面掌握瞭解,由各地方政府按各該轄區之地形、地貌之差異性;風力值、雨量值;及交通、水電供應等情形實際狀況綜合考量,以決定是否發布停班停課,較能因地制宜。

Q2-9

如發生霾害等空氣污染,可否發布停班停課或採取其他因應方式?

A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4年 5月 11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並獲致共識,空氣品質惡化(霾害)指標作為停止上班上課之參考值,實不易訂定,且其性質亦非顯而易見及具持續性,宜採 102 年間高溫期間之處理模式辦理,爰行政院業於 104 年 6 月 29 日通函各主管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視業務特性及工作態樣,訂定空氣品質惡化之相關防護措施。

Q3-6

有關各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班停課之時機,有無參考之作法?

A

為期各地方政府之停班停課決定更為精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5年 11月 14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各通報權責機關得於現行制度下自行決定是否參採以下作法:

(一)如於前一日晚間所根據氣象預報資料或災情相關資訊,已明確達到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所訂停班停課標準時,則於前一日晚間 10時前宣布次日全日停班停課。

(二)至前一日晚間 10時仍未能明確認定是否已達停班停課標準時,則於次日上午 4時 30分前再行宣布是否停班停課。

(三)另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0條規定,各通報權責機關得視實際情形,隨時發布之。

Q3-7

是否宜明文規範各通報權責機關僅能一律決定發布全日停止上班上課?

A

各通報權責機關宜按各該轄區之地形、地貌之差異性;風力值、雨量值;及交通、水電供應等實際狀況,綜合考量是否停班停課,或決定停班停課之期間,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停班停課期間包含全日、半日或某個時間區段,已具有彈性,且現行各通報權責機關運作上尚無窒礙難行之處,爰仍宜維持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

Q5-14

適逢颱風侵襲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條所定「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時間點為何?

A

茲以颱風相較於其他天然災害,其發生之期間較長,故於颱風侵襲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條所定「天然災害發生『後』」之時點,尚非僅限於颱風過境後,而應指於颱風事實發生後,於符合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3條各款要件者,即已得依本條規定,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

Q5-16

天然災害發生時,有關勞工之出勤原則為何?

A

(一)依勞動部 106年 3月 3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0136 號通函略以,為明確規範天然災害發生時工資給付及出勤事項,勞動部已於 98 年 6 月 19 日發布「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並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發布「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增訂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工資給付規定。另為保障勞工於颱風天強風大雨外勤作業之安全衛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亦已有相關規範,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 103 年 8 月 6 日修正「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供事業單位參考。為使勞資雙方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有所依循,勞動部已於官網建置「天然災害勞工出勤權益」專區(網址: http://www.mol.gov.tw/topic/3067/14532/)。對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是否出勤、是否指定特定勞工出勤及相關工資給付事項,應事前透過勞資會議協商約定或於工作規則中訂定,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二)另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 8點規定,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Q1-5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颱風假」抑或「災防假」?

A

現行天然災害發生時之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社會媒體及一般民眾大多以颱風假定義,惟颱風成災僅為天然災害之型態之一,且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班停課之目的,係為使人員對於天然災害採行事前之預防、事中之處理及事後之復原等一系列之因應措施,係為避免天然災害之發生及擴大因應措施,為免民眾對於颱風假有所期待並予以正確教育,故應得以「災防假」稱之,惟各機關、學校內部差勤管理仍以「停止上班」、「停止上課」登記

Q1-6

為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不採行補班補課機制?

A

天然災害經發布停止上班,是為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之臨時性緊急應變措施,使政府從事災害防救工作,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物損失為目的,公務人員之出勤處理並以「停止上班登記」,非視同當然放假,亦無所謂颱風假。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前於 101105752710總處培字第 1050041212號函略以,經綜整相關法制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各地方政府意見後,考量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重點在於災害預防與重建,非視同當然放假,亦非彈性放假再擇日補假之概念,又如於例假日辦理補班及補課,對民眾之生活作息、公私部門各項活動舉行勢將造成困擾及不便,且所涉問題層面廣泛,爰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邀集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等專業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研商「將短時強降雨納入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通報作業機制相關事宜」會議,經會議決議,因天然災害發生係屬不可抗力因素,非民眾所能預測,又事後補班補課機制,將影響民眾生活作息,爰經簽奉行政院核定不予採行補班補課機制在案。

Q4-1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公教人員員工出勤之處理方式為何?

A

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除各機關、學校因業務需輪班輪值、參與救災或其他特殊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酌留必要人力,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外,其餘人員係以停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Q5-15

天然災害發生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民間企業是否比照或另有不同規定?

A

本辦法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 18條規定,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依照勞動基準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爰民間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請依勞動部「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處理。(勞動部免付費電話專線: 0800-085-151

Q4-2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如因業務需要照常上班,可否請領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A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機關、學校停止上班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上班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者,得以加班處理。

(二)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派出勤人員,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4-6

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人員,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仍照常出勤,可否予以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A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且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尚無停止上班之適用。上開輪班人員於停止上班期間,仍應照常出勤,其照常出勤人員得由機關(構)自行決定核予補休或支給加班費;至上開人員排定輪休之日如適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因無到公服勤事實,尚不得予以補休,惟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首長指派出勤者,得核實支給加班費,或於規定期限內補休

Q4-18

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如需照顧子女者,其出勤應如何處理?

A

天然災害發生致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 1、 2、 3 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或國中以下(含學校寒暑假輔導課、安親班、幼兒園或私人托嬰)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 1 人(並未限父母雙方均為公教人員員工)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

Q5-3

離島(本島)地區公務人員非因公赴臺(離島),於假滿當日因天候不佳致班機取消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得否比照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A

(一)為因應離島之特殊狀況,避免影響公務人員至外島服務之意願,准予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於假滿當日(係包括休假、補休假、例假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規範之各種假別)因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致無法如期返回工作崗位者,得經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由服務機關衡酌實際情形,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處理。

(二)又審酌如發生天候、機場等非人為所能掌控因素時,無論臺灣本島返回離島或離島返回臺灣本島上班者,兩者之交通狀況通常均受到影響,基於一致性之處理原則,非因公赴離島之本島公務人員得從寬比照前開非因公赴臺之離島公務人員,以視同天然災害停止辦公處理。

Q5-5

颱風來襲經通報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公務人員原已請假可否予以扣除及應如何扣除,改以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A

(一)查銓敘部 94 年 10 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51433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時,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至於公假及延長病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則無需扣除,惟公假事由諸如政府舉辦之考試、國內外機關團體舉辦與職務有關之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庭作證等,亦另擇期延後舉辦時,得由服務機關再行核給公假前往。

(二)復查 104年 1月 22日修正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3 條第 3 項,將陪產假修正為得以時計。

(三)是以,如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則事假、病假、產前假、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之申請期間得予順延。

(四)如權責機關宣布於下午 4時後停止上班,茲舉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如為 1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為例,其於事假、病假、陪產假或產前假等以時計之假期期間,當日下午 4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即得扣除請假時數 1 小時;至於休假、婚假、陪產假或喪假等以半日計之假期,當日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應到公服勤期間,既已實施假期, 4 時以後雖宣布停止上班,惟似無法再視同放假扣除假期。

Q5-7

娩假或流產假遇停止上班應否扣除

A

(一)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 3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公務人員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娩假應一次請畢;第 15 條規定,請假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除但書情形外,扣除例假日。次查銓敘部 90 年 9 月 28 日 90 法二字第 2071464 號書函略以,請假規則並無娩假得以時計之規定。另依銓敘部 94 年 10 月 13 日部法二字第 0942551433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事假、病假或產前假期間遇停止辦公,得按時扣除請假時數;婚假、陪產假、喪假或休假期間遇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年 7月 22日總處培字第 1050047368 號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娩假及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以半日為計算單位扣除假期。

(二)綜上是以,娩假或流產假係非以時計算之假別,如於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有天然災害發生有停止上班及上課半日或 1日之情形者,則依請假規第 15條規定予以扣除;如停止上班及上課未達半日以上(例如下午 2 點停止上班、上課),則無法扣除。

(三)另如因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則婚假、陪產假及喪假之申請期間得予順延。

Q5-8

公務人員請休假刷國民旅遊卡申領休假補助費,如遇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班時,其休假之請假應如何處理

A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0 年 9 月 26 日 90局考字第 200705號函示略以,如公務人員已安排於休假期間消費,雖因天然災害發生,經權責機關宣布當日停止辦公,惟當事人自行審酌後,當日仍願以休假登記者,自得依規定申請休假補助費。

Q5-13

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今天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上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下午停止上班上課」、「今天晚上停止上班上課」之結束時間各為何?

A

各時段停班停課之訖點,除上午原則上為各機關所定上午上班之結束時間外,其餘各時段(含全日、下午、晚上)原則上為當日結束時間(晚上 12時)。若各通報權責機關對於停班停課之點有其他決定,則依各通報權責機關發布之訊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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