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 111 年 8 月 5 日府交安字第 1110214910 號函辦理。 二、本次辦法修法重點為「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三、另依旨揭辦法第 12 條,請貴校加強向教職員及學生宣導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小型車後座或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乘坐大型車時均應規定繫妥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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