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府 111 年 7 月 11 日府工施字第 1110190000 號函及勞動部 111 年 7 月 5 日勞動發管字第 1110511238 號函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 年 7 月 7 日工程管字第 1110016344 號辦理。 |
二、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 111 年 5 月 4 日修正公布後,電動自行車(即微型電動二輪車)預定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納管,屆時電動自行車需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始能上路,且車輛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車險,如騎乘未經審驗合格之電動自行車,則車輛將罰沒入,先予敘明。 |
三、 | 考量部分公共工程之承攬廠商有聘雇移工情形,為避免移工非法使用電動自行車而觸法遭罰,請各機關學校要求承攬廠商(雇主)向移工加強宣導電動自行車相關規定及介紹可透過勞動部「LINE@移點通」、跨國勞動力權益維護資訊網站、多國語廣播電臺及 1955 專線等獲得相關資訊,並請承攬廠商(雇主)注意移工充電之用電安全及協助移工騎乘合格車輛。 |
四、 | 檢送「移工騎乘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宣導計畫」及各語言文宣各 1 份,宣導重點如下: |
(一) | 向移工宣導電動自行車應檢驗合格及掛領牌照。 |
(二) | 向移工宣導電動自行車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 |
(三) | 向移工宣導應購買有合格標章之電動自行車。 |
(四) | 向移工宣導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改裝。 |
(五) | 雇主應注意移工充電之用電安全。 |
(六) | 向所聘移工宣導遵守交通規則。 |
(七) | 協助移工乘騎合格車輛。 |
(八) | 提供非法改裝及販售資訊予公路主管機關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