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行政院秘書長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屬「在臺陸資廠商」之產品採購注意事項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 110 年 9 月 28 日府資設字第 1100243932 號函轉行政院秘書長 110 年 9 月 23 日院臺護長字第 1100186822 號函辦理。 |
二、 |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請各機關應於本(110)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汰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 |
三、 | 有關行政院評估結果屬「在臺陸資廠商」者,如聯想集團(Lenovo),雖非屬於本次盤點及汰換範圍,惟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如涉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應確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
四、 | 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函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