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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1-09-14 | 點閱數: 282
主旨: 轉知教育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9 月 8 日臺教資(四)字第 1100122001 號函辦理。
二、 鑒於學校使用雲端資通服務(如 Google 表單等)蒐集個人資料時,可能因設定不當而增加個資外洩及資安風險,請各校使用資通系統或雲端資通服務蒐集教職員、學生及家長個人資料者,應注意旨揭事項以「最小化」為原則,以利降低風險。
三、 另請提醒學校教職員工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第 1 項「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有關特種資料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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