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42027 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擬於 110 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 110 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偏鄉及實驗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倘有意願商借教師者,請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 1 份。
五、    本案如聯繫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 e-j196@mail.k12ea.gov.tw ,連絡電話:(02)7736-74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