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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陳芝伶 - 教務處 | 2021-02-03 | 點閱數: 171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04069 號函辦理。
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增進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學交流與經驗傳承,該署特訂定旨揭計畫,鼓勵非偏遠地區學校優秀正式教師,前往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訪問,以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經驗傳承與教育創新。
三、    本案計畫訊息如下:
(一)    110 學年度計畫期程: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
(二)    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止受理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申請 110 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
(三)    申請方式:欲申請者請貴校檢附正本資料(免備文)郵寄或親送本局國中教育科承辦人。
(四)    申請資格、獎勵及補助:
1、    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
(1)    現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 6 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    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甲、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 SUPER/POWER 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乙、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 2 年以上者。
丙、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 2 位以上教師者。
丁、    具教育理念、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2、    獎勵及補助:
(1)    教學訪問教師:
甲、    補助交通費。
乙、    連續服務滿 2 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業獲 1 次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且再繼續服務 1 學年(合計連續達滿 3 學年)並經評選績優者,得公假補助第 2 次赴海外學校參訪,並採減半補助。
(2)    教學訪問教師之原服務學校:補助聘任代理教師費用及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
四、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連可歆小姐或陳宜楣小姐:
(一)    連絡電話: 07-8060505 分機 24202 、 24204 。
(二)    電子信箱: nkuht01@gmail.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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