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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 資訊組 - 教務處 | 2019-08-02 | 點閱數: 419

主旨:檢送「國民中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30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109561 號函辦理。
二、學校推動數位學習與電子化設備教學時,應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3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18346 號函頒布之「國民小學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注意事項」辦理。
三、注意事項重要內容簡列如下:
(一)低年級:不建議使用電子化設備進行教學。
(二)中年級:建議上下午各最多使用 30 分鐘。
(三)高年級:建議隔節使用,且需符合 3010 原則(螢幕注視每 30 分鐘休息 10 分鐘)。
(四)字體大小:停止畫面教學時,螢幕字體大小至少 5 公分正方。
(五)照明:除螢幕上方的燈可關外,其餘桌面照度至少 350 米燭光( LUX )。
(六)距離:使用大型電子設備教學時,第一排距離螢幕至少 2 公尺,並應定期調整學童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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