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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 吳淑敏 - 教務處 | 2019-05-27 | 點閱數: 403

一、依據本局 108 年 4 月 9 日桃教小字第 1080028034 號函辦理。
二、旨揭研習訊息重點摘要如下:
(一)報名日期: 108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二)研習日期: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至 7 月 5 日(星期五),共 5 日計 36 小時。
(三)報名及研習地點:本市新屋國小視聽教室。
(四)報名資格(符合以下其中 1~6 項資格即可,且年滿 18 歲):
1、持有 91 年教育部(或本市 97 年委託教育部辦理)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仍有意願再進修取得本市再次檢核認證資格者。
2、持有客家委員會中高級客家語能力認證證書者。
3、持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師證書者。
4、就讀於國內大專院校開設之「客家語研究所」,持有該校(所)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者。
5、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退休教師, 91 年在職期間,參加客家語相關研習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6、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提出教師證及 91 年以後參加客家語初進階 72 小時以上證明者。
三、錄取人數上限: 100 名(原則上以本市之民眾依報名順序優先錄取,若有餘額開放其他縣市民眾,額滿截止)。
四、認證方式:
(一)第 1 階段:報名資格審查。
(二)第 2 階段:參加本 36 小時專業培訓課程並通過筆試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頒發認證合格證書(2 階段均合格者);請假 2 小時以上不發給證書。
五、本案專業培訓日期訂於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至 7 月 5 日(星期五)假新屋國小辦理,並請各校惠允核予有課務之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公(差)假登記。
六、檢附本市 108 年度國民中小學本土語言(客家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計畫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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