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避免有請假程序未完成之疑義,經校長105.9.5裁示授權放寬請假規定如下說明,即符合請假規定又兼顧實務上教師之請假需要,務請同仁們配合辦理,謝謝。
- 二天以下(15小時)之休假、加班補休、事假、病假等…個人假別,須事先請假並覓妥職務代理人後,並會知教務處註冊組,如有導護者,會知生教組,此部份假別授權由單位主管核定(科任教師由教務處主任核定,導師由訓導處主任核定….請假簿欄位上會蓋單位主管及校長欄位),即完成請假程序。
- 二天以上(16小時)之休假、加班補休、事假、病假等…個人假別,須事先請假並覓妥職務代理人後,並會知教務處註冊組,如有導護者,會知生教組,經單位主管核章,由單位主管陳送校長核章後,始完成請假程序。
- 餘因公出差、公假者,事前請假覓妥職務代理人後,不論天數多寡,均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校長核定。
- 本校重要會議(例如夕會、校務會議、…)盡量避免請假,若有要事,仍須請假者,請親持請假簿向校長說明及核章後,完成請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