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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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中壢區中平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 107003219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1070032192_Attach01.pdf 、 1070032192_Attach02.PDF)
主旨:轉知臺北市 107 學年度欲申請市外介聘至該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所屬教師如有意願經由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臺北市各該學校服務者,應審慎考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 107 年 4 月 19 日府授教人字第 10711807701 號函辦理。
二、 107 學年度欲申請市外介聘至臺北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二)臺北市國中小多校支援巡迴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所遺職缺仍需執行多校支援巡迴教師計畫:
1、國中:金華國中。
2、國小:幸安國小、大同國小、文湖國小及景興國小。
(三)臺北市關渡國中、至善國中、五常國中、桃源國中及大理高中國中部為共聘教師主聘學校,倘若有教師申請他縣市介聘,所遺職缺仍需執行多校共聘教師制度。
三、檢附臺北市政府原函及該市巡迴教師計畫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