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通 報
主旨:為調查 108 年度符合自願退休或命令退休要件擬退休人員,務請同仁審慎考量後再行填妥相關附表並於 4 月 16 日(星期一)中午前送回人事室(無則免復),俾陳報巿府編列退休金預算,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桃園巿政府教育局 107 年 4月 12 日桃教人字第 1070028099 號函辦理。
二、凡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符合自願退休要件,及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校長及教師申請自願退休者,其申請退休日應以 108 年 2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依教育局來函略以,為兼顧本巿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08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一)自願退休: 1.任職滿 5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 2.任職滿 25 年者。(二)屆齡退休: 1.任職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三、另,依 106 年 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訂於 107.7.1 生效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於 108 年申請退休,其年資與年齡合計數須達指標數83以上及教師符合指標數77以上。
四、請符合各條件之人員擬申請退休者,依附表所列各欄位填妥及簽章後於 4月 16 日(星期一)中午前送交回人事室。
五、檢送巿府原函影本及附表,並置於本校內部網站,請下載參考運用。
此致
本校各教職員(惠請學年主任及單位主管宣達)
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六年級、科任
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總務處
人事室 敬啟
107年 4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