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長庚大學 107 年 3 月 20 日長庚大字第 1070030204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 |
(一) | 申請資格: |
1、 | 本市各國中、小之學校學生。 |
2、 |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二) |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詳如附件實施計畫)。 |
(三) | 薦送作業時程: |
1、 | 各校請於 107 年 5 月 14 日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至多 5 名。 |
2、 |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實績佐證資料函送該館(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
三、 |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承辦人雷先生(03)2118800 分機 33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