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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黃瓈葶 - 學務處 | 2026-08-11 | 點閱數: 14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6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50073044A 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 COVID-19 病毒持續變異,經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歐盟、美國及日本於 115 年 5 月公布 2026-2027 年 COVID-19 疫苗抗原組成聲明建議,「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 (ACIP)」於 115 年 6 月 24 日會議決議「旨揭接種計畫以 XFG COVID-19 疫苗為優先選擇」,藉以提升民眾對抗主流病毒株之免疫保護力。
三、 參依 WHO 及國際接種建議,衛生福利部將自 115 年 10 月 1 日起提供 COVID-19 疫苗與流感疫苗同步分 2 階段開打,實施時程及開放接種對象如下:
(一) 第一階段(本年 10 月 1 日起):
1、 65 歲以上長者。
2、 55 歲以上原住民。
3、 安養、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其所屬工作人員。
4、 孕婦。
5、 滿 6 個月以上高風險對象,包含符合公費流感疫苗高風險對象條件(高風險慢性病人、 BMI≥30 者、罕見疾病患者及重大傷病患者),以及結核病、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患者。
6、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7、 幼兒園及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居家托育人員(保母)。
8、 6 個月內嬰兒之雙親或實際扶養者。
9、 從未接種 COVID-19 疫苗之滿 6 個月至未滿 6 歲幼兒。
(二) 第二階段(本年 11 月 2 日起): 50-64 歲無高風險成人。
四、 另針對 65 歲以上長者、 55 歲以上原住民、滿 6 個月以上且有免疫不全或免疫低下患者等感染後易發生重症或死亡之高風險族群,接種後間隔 6 個月(180 天)以上,可再增加接種 1 劑 COVID-19 疫苗,依疫苗適用年齡選用廠牌接種,可與第 1 劑不同廠牌接種。
五、 15 年 10 月 1 日起供應之新一代 COVID-19 疫苗,其所含抗原量降為現行疫苗的 1/5 ,且依實證顯示接種後引起之不良反應較低,請針對上開實施對象宣導疫苗接種之重要性及保護效益,提高接種意願,並配合地方衛生單位辦理相關疫苗接種事宜,以提升接種成效,阻斷群聚傳播風險。
六、 請貴校(園)針對上開實施對象宣導疫苗接種之重要性及保護效益,提高接種意願,並配合地方衛生單位辦理相關疫苗接種事宜,以提升接種成效,阻斷群聚傳播風險。
七、 旨揭接種計畫相關資訊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四類法定傳染病/新冠併發重症/COVID-19 疫苗項下,請自行下載參考運用。
  • 接種計畫.pdf
    1) 接種計畫.pdf
  • 公文2.pdf
    2) 公文2.pdf
  • 公文.pdf
    3) 公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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