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內容:
一、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 關懷救助金。
二、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衛生福利部。
二、執行、核定單位: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含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 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二)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協辦單位:村(里)辦公室、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社會 福利機構(團體)、公益團體等。
※救助對象:
一、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 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二、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三、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四、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 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五、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 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六、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七、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資料。